海口:城市道路大修后3年不得开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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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本报海口6月25日讯 (记者林伟 实习生莫恒倩)今天上午,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《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》,对占用、挖掘城市道路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...
海口:城市道路大修后3年不得开挖
【概要描述】本报海口6月25日讯 (记者林伟 实习生莫恒倩)今天上午,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《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》,对占用、挖掘城市道路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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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10-06-18 14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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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海南网-海南日报 作者:林伟 日期:2010年06月28日
本报海口6月25日讯 (记者林伟 实习生莫恒倩)今天上午,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《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》,对占用、挖掘城市道路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。
新《条例》规定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,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。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提前挖掘城市道路的,应当按照提前挖掘的时间缴纳一至三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。在元旦、春节、国际劳动节、国庆节的前5日和假日期间,以及全市重大活动期间,不得挖掘城市道路。
新《条例》禁止占用城市快速路、主干路作为机动车停车场所。可以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,在人行道上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,但禁止占用宽度小于5.5米的人行道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。
新《条例》还规定,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的,不得挤占盲道,并应当保留不小于1.5米的通行宽度。占用人行道设置电话亭、书报亭、阅报栏、非机动车停放点、流动厕所等设施的,应当在宽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上设置,同时符合有关管线技术安全规范。禁止占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。
该《条例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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